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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院等四部门联合公布《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涉罪案件不移送 检察机关要监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09:04 检察日报

  本报北京3月27日电(记者林世钰) 由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不够完善,我国一些涉嫌侵犯知识产权、制假售假等犯罪案件有时被以罚代刑。不过今后这一状况将随着《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文见今日3版)的实施而得到进一步的改善。今天上午,高检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和监察部在国务院举行新闻发布会,联合公布了这一规范性文件。

  《意见》稿4次“纳谏”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介绍,《意见》是在国务院2001年7月出台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的。《意见》稿4次征求了多方面的意见:去年6月征求了28个中央行政执法机关的意见;去年7月在《检察日报》主办的正义网上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去年8月召开了有外国使馆官员、外商代表参加的座谈会;此外还征求了部分基层执法执纪单位的意见。多次修改后,四个部门于今年1月26日联合下发了这一规范性文件。

  行政执法机关应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意见》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时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检察院。对未能及时移送并已作出行政处罚的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作出行政处罚十日以内向同级公安机关、检察院抄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并书面告知相关权利人。

  为了防止行政执法机关久查不决,《意见》还规定,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意见》还对公安机关的办案时限作出规定。规定对移送来的案件,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作出决定后,应当书面告知行政执法机关、同级检察院及其相关权利人。

  检察院可对公安机关不立案进行立案监督

  《意见》对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检察机关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作出明确规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案情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以向公安、检察机关咨询。公安、检察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回复意见。对重大、有影响的涉嫌犯罪案件,检察院可以根据公安机关的请求派员介入侦查,参加案件讨论,审查相关案件材料,提出取证建议,并对侦查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如果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不立案,行政执法机关对此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不立案通知书后的三日内,向公安机关提请复议,也可以建议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检察院接到建议后,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向检察院作出书面说明。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告知行政执法机关,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举报属实,检察院可向行政执法机关查询案件

  《意见》重视群众举报的作用,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按规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可以举报。公安机关、检察院、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结果。检察院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经调查属实的,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查询案件情况,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提供有关案件材料或者派员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执法机关应予配合。

  行政执法机关应及时移送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线索

  《意见》还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等违纪、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监察机关或者检察院移送。检察院依法对其移送案件情况实施监督,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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