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公益性岗位可获补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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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09:12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 |||||||||
本报讯 省政府日前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就进一步做好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作出了具体布置。 《通知》规定,对全省以下5类人员可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特别困难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可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减免,税收减免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其当年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持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的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没有设定最低标准的,按现行标准的50%收取。以上各项税费减免政策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持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提保贷款,对持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对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下的持证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身体残疾、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持证人员,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由各级政府投资或筹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提供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