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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关注五大热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09:49 新文化报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3月20日全文公布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到昨日8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收到各地群众意见4769条。百姓关注点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

  1.建议扩大法律适用范围 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适用
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有人建议: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不属于

公务员法调整范围的劳动者,与上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依照本法执行。”

  有人建议:草案应引入“雇主”、“雇员”的概念,这样既可以把个人用工纳入调整范围,也可以把董事长、总经理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排除在本法调整范围之外。

  2.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草案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有人反对:一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本身就是“霸王制度”。出于逃避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目的,用人单位容易滥用这一规定。为此,他们建议,应该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是依法制定的合理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的核准后才可执行。

  草案规定:劳动者被证明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人反对:是否胜任工作的标准过于弹性,很难界定清楚,容易被用人单位利用来任意解除劳动合同,建议取消该项规定。

  草案还就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作了规定。对此,有人认为,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中的通知期限要区分不同情况。重要岗位的劳动者,很难在30天内找到接替者。建议草案针对不同的劳动者和岗位,规定不同的解除劳动合同预告期。

  3.建议细化工资报酬规定将

社会保险纳入劳动合同 很多人表示,工资报酬是劳动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实践中也容易产生争议,但草案目前关于工资待遇的规定过于简单,强烈要求草案对工资报酬作出进一步规定。

  他们提出,草案应当明确工资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计算方法,明确工资就是工资性收入,杜绝劳动合同中只签最低工资的现象。有人建议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平时加班和节假日期间加班的工资报酬。许多人表示,社会保险应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草案目前有关劳动合同内容的规定并没有包括社会保险,因此建议将社会保险纳入到劳动合同中。

  4.试用期问题多多许多人建议草案作出针对性规定 草案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非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有人表示:很多用人单位将试用人员视为廉价劳动力,任意压低基本工资,甚至不给工资,建议草案增加规定,明确试用期的工资待遇下限及其他福利待遇问题。有人反映,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严重。为此,建议草案明确规定,在试用期内,除非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任意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提前通知,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5.建议草案明确规定“同工同酬” 有人反映,其所在单位就有国营工、集体工、国营合同工、集体合同工、临时工、临时代办工等多种用工形式,不同身份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差别非常大,同工不同酬的问题严重。

  为此,一些人表示,劳动合同应当体现同工同酬,建议劳动合同法增加规定,解决“同工不同酬”的问题。据新华社(新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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