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规定对教育乱收费征收营业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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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09:52 南方新闻网 | |||||||||
本报讯 (记者 罗斯丁 通讯员 地税宣) 昨日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从今年1月1日起,市地税部门对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月12日出台的最新通知明确了“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中的“学历教育”和“从事学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教育行业营业税的税率为3%,也就是说,学校每收取1万元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费用,就要向税务部门缴纳300元的营业税。 另外,该通知还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规定中的相关概念进行了明确。 -关注 征税默认赞助费的合法性?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须缴纳营业税。“这种规定是不是默认了违法收入的合法性?”今年1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下发的通知让不少人产生了疑问。 赞助费和择校费的存在,一直是备受公众诟病的教育弊端之一。因此,此次通知一出,立刻引发两种意见的激辩,支持者认为这是通过经济手段遏制这类不规范收费的好方式,反对者则认为,这是在给择校费和赞助费披上“合法的外衣”。 对此,税务总局称对超标准收费和择校费、赞助费征税并不是承认这些收费是合法的。根据税法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有应税劳务收入就应该缴纳营业税。对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征收营业税,只是对已有的政策进行明确和细化,从而更加清晰明确地界定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范围。 也有一些专家对税务总局的表态提出质疑。他们认为政府的征税行为具有对征税对象法定认可的意义,但是赞助费、择校费怎么说都不应该属于法定认可的范畴。从征税的成本和收益来说,这样的税收政策也值得商榷。它会严重扰乱对教育乱收费行为的查处。赞助费、择校费已经很高了,今后恐怕会变本加厉,学生家长的负担也会更加沉重。 本报记者罗斯丁 (南方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