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首次认定工龄补偿款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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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10:35 青年时报 | |||||||||
《新京报》昨晚11时23分讯 昨天,北京市宣武法院审结了一起要求对“买断工龄”补偿款进行分割的离婚案,法院首次以判决形式认定,买断工龄补偿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汪先生起诉至法院称,他与常女士在1993年8月登记结婚,生育一个女儿。去年夫妻二人的单位都不景气,二人先后买断了工龄,汪先生领取了6.4万元补偿款,常女士领取了2万元补偿款。前不久,汪先生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常女士要求分割丈夫名下的住房公积金1
宣武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对于住房公积金,法院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或应该取得的住房公积金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而关于“买断工龄”,宣武法院认为,它既不属于婚姻法明确规定的几项收益,又不属于司法解释中明列的夫妻共同财产。它主要是对特定人今后事业、养老、就医等方面的救济、补偿性质,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就其性质应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 来源:青年时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