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水泥院原副院长策动36名骨干跳槽被逮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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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10:48 新华网 | |||||||||
新华网天津3月28日电 (记者王永平、胡梅娟) 近日,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天津水泥院)原副院长宋寿顺因策动36名技术骨干集体“跳槽”、涉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专家认为,这一案件的警示意义在于:国有企业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同时,要加强对有关人员的品德操守和荣辱观教育,同时注重弥补知识产权管理漏洞,确保核心技术创
令人震惊的集体“跳槽” 在新型水泥工程国际市场上,中国材料工业科工集团(以下简称中材集团)与德国洪堡公司、丹麦史密斯公司是三大竞争对手。近年来中材集团逐渐在竞争中显示出比较优势,连续拿到了4个世界最大标的。天津水泥院的装备研发和工程设计水平近年也进入国际先进行列,两家中国企业的快速发展,都已给国外同行构成竞争威胁。为进一步巩固我国在大型水泥工程领域的技术领先地位,2005年4月,国资委下达《关于中国材料工业科工集团与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重组的通知》,天津水泥院整体并入中材集团。 中材集团总经理谭仲明说,我国两家企业的强强联合,“为全球所瞩目”。 就在我国水泥行业旗舰企业扬帆起航之时,天津水泥院主管技术、经营的副院长宋寿顺,策动该院36名技术业务骨干未经批准集体“跳槽”,效力于由竞争对手德国洪堡公司控股、宋寿顺等人参股的天津洪堡历源科技公司。 曾经在天津水泥院工作多年的金先生告诉记者,该院之所以能有今天的技术水平,是因为一批批的水泥专家、技术人员多年的不懈奋斗,尤其是核心技术——我国自主研发的新型干法水泥工艺与装备技术,凝聚了几代科技工作者的心血。 没想到几十年才“磨”成的这一“剑”,竟然瞬间旁落他人之手。此事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人与技术”一同流失 宋寿顺事件引起国资委的高度重视。2005年7月,国资委和中材集团组成了联合调查组,进行了近半年时间的反复查证。调查组提供的调查报告指出:“这一出走事件,乃精心策划,蓄谋已久。” 调查报告说:2005年2月,担任副院长职务的宋寿顺,与天津水泥院发展部部长、电气自动化室主任等关键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出资100万元,注册成立了业务范围与天津水泥院相同的私营企业——天津历源科技公司。同年7月,历源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联合成立了中外合资企业——天津洪堡历源科技公司,宋寿顺出任副董事长。 中材集团高级工程师郭玉忠非常感慨地告诉记者:“新型干法水泥是技术密集型行业,特别是设计单位,更是‘人与技术’高度合一。宋寿顺等30多名辞职人员分属研究院各个专业技术部门,掌握着全院的全部核心技术机密,以及市场价格体系与客户资源等全部商业机密。其影响力之大,足以决定天津水泥院的兴亡。” 事实证明,此话绝非危言耸听。在不久前的一次投标会上,天津水泥院的投标标的竟然比中标标的高出50%,如此大失水准,让同行感到震惊。 经天津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查证,成立自己的公司之后,宋寿顺就利用职务之便,照常派出市场部负责人出差与客户谈设计项目,但却采取移花接木的方式,将设计业务转入自己的公司。经天津市科委认定,宋寿顺等人为客户提供的设计图纸,明显套用天津水泥院的设计图纸,盗用了天津水泥院多年来的成熟技术,却从中获得施工图设计定金42万元。 据职工反映,宋寿顺等人平时就很注意获取院里的技术、商业秘密,以合法身份随时拷贝全院计算机数据库内的各种资料。在出走前几个月内,更是频繁向他人索取、拷贝院里资料。 一位曾跟随宋寿顺“跳槽”,现又回归的技术人员告诉记者,早在重组方案产生之前,宋寿顺就利用参与重组工作的身份,在院里散布各种“消息”,说重组后天津水泥院的业务将被集团抽走,今后难以生存。由此造成许多技术人员的恐慌,他就是受其蒙蔽,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跟随出走的。 不正当竞争考验操守与机制 根据刑法有关“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天津市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批准逮捕宋寿顺。在中材集团和天津水泥院的努力下,36名出走的技术骨干目前已经回到中材集团工作。然而这一案件带来的负面影响仍未完全消除,案件所暴露出的荣辱观缺失,知识产权管理、保护漏洞,引起专家学者们的深刻反思。 专门研究知识产权问题的西安交通大学田文英教授认为,随着知识产权重要地位的日益显现,企业竞争涌现出一股“暗流”,即在竞争对手里安插或寻找利益代言人等。这些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实质是对商业伦理和职业操守的严峻考验。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学习和教育,是当务之急。 天津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姜福洋教授说,除了从荣辱观、道德观上谴责宋寿顺之外,还应该尽快填补国有企业无形资产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忽略技术知识保护能力的建设,缺乏将个人知识转化为企业知识、个人技能转化为企业公有技术的机制,导致出现“人走技术流失”的局面,是宋寿顺案件给我们的深刻教训。 “在我国企业大力提倡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今天,技术知识保护能力的建设也应放在突出位置上。”姜福洋教授说,国有企业应强化知识管理,按照收集、分享、使用、创新等知识生产的特性,建立知识分享体系,把个人知识转化为企业知识,把个人的技术发展成为企业的共享成果。工作流程应建立AB角制度,促进岗位的互换性,以保障关键技术不因“人走”而“茶凉”。 兰州大学经济学院一位教授剖析说,此事也说明,国企重组之时,除了要关注物质财富之外,还要注重做好对人的工作,特别是要处理好掌握核心技术之人的有关事宜,因为技术财富也是国有资产,而且是非常重要的国有资产。 有关专家分析认为,此案还暴露出一些法律空白,对于存在于人头脑中的企业无形资产、商业秘密等,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款进行保护;对于技术人才所掌握的企业核心机密,没有相应的“解密期”规定。法律规定不完善,没有形成足够的威慑力,就出现有关人员一旦泄漏企业商业秘密,责任追究难的局面。(完) 相关专题:法治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