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出台劳动争议仲裁预收处理缓减免试行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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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10:59 江南都市报 | |||||||||
两类人群可免交劳动仲裁费 我省昨日出台《江西省劳动争议仲裁预收处理费缓减免试行办法》 本报讯记者吴刚、实习生龚汉斌报道:从现在开始,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者如用人单位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发工资或家庭 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将可以
据悉,劳动争议当事人需要缓、减、免交仲裁预收处理费的,应在接到立案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 书面申请,仲裁委收到申请的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批准缓交仲裁预收处理费的当事人,应在一个 月期满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交清应交纳的仲裁预收处理费。减交当事人则在减交申请批准后三日内交清减交后应交纳的仲裁预收 处理费,减交数额分别为城镇职工减交三分之一、进城务工人员减交三分之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