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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依法把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11:29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3月28日电 (记者 刘奕湛)《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指出,要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优先解决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

  《意见》要求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农民工发生工伤后,要做好工
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

  对于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意见》要求各统筹地区要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缴费率,主要由用人单位缴费。完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为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医疗结算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此外,《意见》还指出要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

养老保险办法,抓紧研究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继续为其缴费。劳动保障部门要抓紧制定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与接续的办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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