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办学校不得向农民工子女加收任何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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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11:30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3月28日电 (记者 刘奕湛) 将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等相关公共服务,是《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的。 《意见》要求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
《意见》还要求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强化对农民工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监测,落实国家关于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要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 对于农民工计划生育问题,《意见》要求输入地政府要把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免费服务项目和药具。 此外,《意见》还要求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