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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上激辩呈现三大焦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12:23 新闻晚报

  据华夏时报报道 3月24日早晨8点钟,一位74岁的清华大学教授早早地来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西门,此时办理旁听证的门房还关着。老人没有在开庭公告栏里找到关于女儿案件开庭的预告,他有些失落。

  老人60岁时才和老伴生下了女儿,去年国庆节期间在726路公交车上,他的命根子———14岁的女儿被售票员“掐死”了……

  备受社会关注的公交售票员被指掐死14岁少女案,3月24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这位公交售票员是个什么样的女人?女孩的死是否与她直接相关?售票员将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庭审中,所有“谜团”越来越接近事件的核心。

  被告人陈述 关键细节多处前后不一

  被告人朱玉琴9:30被带进法庭,穿着03号囚衣,扎着马尾式发型。朱玉琴身材并不壮,身高大约1.6米,说话声音很轻。庭上的第一句话是确认检察机关所指控的内容与收到的起诉书附本一致,同时辩称她和晏继勤“打架的时候,我没有用拳头打她(晏继勤)”。

  但在随后的庭审中,朱玉琴在接受公诉机关询问描述事件过程时却自述:“左手揪她的头发,右手打她的头部。”晏的妈妈郑女士以及多名证人也证实,朱玉琴当时挥拳击打了晏继勤头部……像这种前后不一的情形在朱玉琴身上不止一次出现,而且是关键细节。

  公诉人在问及朱是否知道晏继勤的年龄时,朱最初称只知道她穿着白色上衣,梳着马尾辫,但没注意看她的年龄;但在公诉人当庭出示的公安机关对朱的讯问笔录上,朱称“晏继勤看起来也就十三四岁”。在法庭上,朱玉琴说,她自己有个17岁的孩子。

  在诉说揪扯晏继勤头发时,公诉机关询问朱往哪个方向揪,朱玉琴最初称不记得了,但当公诉人称她在公安和检察机关接受讯问时有明确的说法后,朱玉琴才表示,当时小女孩在台阶上,她在台阶下,她曾把小女孩往自己怀里揪,持续时间“不到一分钟”。

  在问及左手揪头发时右手在干什么?朱玉琴最初支支吾吾,没有明确回答。但在后来回答辩护人询问和自辩过程中,她又称当时右手在快速击打晏的头部。

  对于是否有掐脖子行为问题,朱起初称只是揪晏的脖领子,但没注意是否有领子,至于掐没掐脖子记不清楚了。但公诉人追问是否接触到晏的颈部时,她又承认接触到了。被问及掐脖子的时间长短时,朱称不太清楚。

  是否听到郑女士哀求她“别打了”,因为晏还是“未成年的孩子”等话语?朱称没听到。但几乎所有证人在证词中都提到,郑女士当时一直说晏“还是未成年的孩子”。

  [庭上焦点]

  晏继勤的死是否与朱玉琴的掐脖有直接关系?朱玉琴的掐脖动机是什么?她是否意识到后果严重?辩护人认为法医鉴定从程序上存在违法之处,并为朱玉琴作无罪辩护,对此,人们把目光投向了公诉人与辩护人的当庭交锋。

  1女孩死亡与其既往病史有关?

  在质证阶段,公诉人向法庭宣读了由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尸检报告,被告的辩护律师对此提出质疑。辩护律师称,二炮总医院的一份留观病历上称,晏继勤存在窦性心动过缓既往病史,而该法医鉴定未对此进行论证。

  在总结辩论阶段,辩护人再次提出,鉴定结果与法医学理论和实践及本案查证的事实相悖,没有提及晏既往疾病与其死亡有无关系。

  对此,公诉人指出,公安机关的尸检报告和二炮总医院的诊断证明,都没有反映出既往病史与死亡结果有直接的关系,通过走访法医鉴定中心有关负责人,鉴定已经排除晏继勤的死亡与其既往病史有关的可能,相反有大量的证据证明朱玉琴的行为是导致晏死亡的直接诱因。

  2朱玉琴掐女孩多长时间?

  辩护人认为,从检察机关的证据来看,不能准确确定朱抓掐晏脖领的时间长短,而这一至关重要的细节关系到量刑的轻重。如何认定这一重要犯罪事实,辩护人认为应当结合查明的事实进行综合分析。

  辩护人称,他根据有关证言“自己测量”了发生抓掐时车辆行进的距离是400米,按公交车“每小时50公里的速度”来“推算”,掐的时间“大概”是“半分钟甚至更短”。朱玉琴在这么短时间内抓掐晏继勤,是不会造成晏死亡的。

  公诉人对此认为朱玉琴掐颈和击打是事实,随后晏继勤死亡也是事实。

  3朱玉琴属于故意杀人?

  公诉人指控,朱在与晏发生争执后,朱用手掐抓晏衣领及颈部并击打其头部,并在受害人母亲的阻拦下不停地实施击打行为,不可辩驳地说明被告人存在明显的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反映出被告人有强烈的作案动机。而事后不予救治,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而辩护人认为,朱与晏互不相识,因此不存在伤残晏的目的,而朱的行为从时间和强度上不至于造成晏当场死亡,晏死亡系相互揪打中其器官器质性病变而导致,朱玉琴对这一结果无法得知,因此认为朱玉琴“无罪”。

  公诉人对此回应说,大量证据证明,尽管朱晏两人此前互不相识,但发生纠纷后,朱存在犯罪动机和目的,有积极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故意。而科学鉴定证明,上述行为与受害人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检察机关所控罪名是客观准确的。

  ■事件回放

  去年10月4日下午2:30左右,41岁的公交售票员朱玉琴乘坐726路公交车时,因票务问题与乘客晏继勤发生纠纷,晏继勤认为在豁口上车到蓝旗营只要一元钱,而朱玉琴认为其在新街口上车,到蓝旗营要2元。晏继勤母亲后来交了2元钱,但晏继勤说了“真不是东西”、“什么玩意儿”等话,朱玉琴很气愤,便用手掐晏脖子、打晏头部后导致晏昏迷,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接警后,北京市公安人员迅速赶往现场开展调查,并于10月5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朱玉琴刑事拘留。经审查,朱玉琴供认了对晏继勤殴打并致其昏迷的犯罪事实,现场目击证人均能证实以上情形。

  11月9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给出尸检报告,报告结论是:晏继勤符合受他人外力作用,致使颈椎过屈及颈部被束缚和压迫,造成窒息缺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11月12日,朱玉琴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批准逮捕。12月10日,此案移交北京市检察院一分院侦查起诉。

  2006年3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此案,因晏继勤父母提出其在诉讼中身份变更请求,庭审未进入实质审理阶段即告休庭。作者:□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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