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我说《劳动合同法》:试用期的空子现在不好钻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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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14:56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劳动合同法(草案)》对此加以完善引来一片叫好 本报讯记者马汉青报道:滥用试用期、钻试用期的空子打劳动者的主意,是一些无良老板的常用伎俩。较之以前的法规,此次《劳动合同法(草案)》对此进一步加以完善,引来一片叫好。不过,有读者认为,《草案》中的有关规定还可进行斟酌。
《草案》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非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一位姓陈的打工者说,他与白云区一家皮鞋厂签了劳动合同,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厂方说试用期满合格转为正式员工,就帮他参加社保。陈某说,自己属非技术性工作岗位,如按《草案》规定,则试用期就应该不超过1个月,这个很明确,但厂方说在试用期不用“买社保”,这种做法《草案》似乎并未明确,是否合理? 对此,有关劳动保障专家认为,《草案》已经明确,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按照有关规定,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也应该依法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因此陈某所在的皮鞋厂做法不妥。至于《劳动合同法》是否有必要增加规定试用期社保的问题,则可能要与是否“将社保纳入劳动合同必备内容”等问题综合起来考虑。 《劳动合同法(草案)》正在征集意见,欢迎亮出自己的声音。电子邮箱:ycwbmhq@126.com (侯颖/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