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立法明确规定人体器官不得买卖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16:25 深圳晚报 | |||||||||
据新华社北京3月27日电卫生部日前组织制定了《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并将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提出,人体器官不得买卖;医院不得擅自开展器官移植手术;器官移植先经过伦理委员会讨论;医疗机构临床用于移植的器官必须经捐赠者书面同意;捐赠者有权在器官移植前拒绝捐赠器官。 规定要求,未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