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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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00:00 东南早报 | |||||||||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解读农民工称谓经反复研讨确定国务院研究室负责人在就《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时表示,《意见》采用“农民工”称谓,是经过反复研讨斟酌、听取多方面意见后确定的。 该负责人说:《意见》采用“农民工”称谓,是经过反复研讨斟酌、听取多方面意见后确定的。一是采用农民工称谓,既能包括进城务工的农民,也能包括异地或就地转移到
农民工问题,实质上主要是农民转移就业问题。《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清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不得以解决城镇劳动力就业为由清退和排斥农民工。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意见》指出,要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优先解决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 《意见》要求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农民工发生工伤后,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进城务工不得收回承包地《意见》强调,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纠正违法收回农民工承包地的行为。《意见》规定,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能撂荒。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意见》还要求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新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