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姓“农”姓“城”失业补助将同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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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00:00 东南早报 | |||||||||
早报讯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曾呼吁:农民工的失业补助应与城镇人员同等。昨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已经响应了常务委员们的呼吁。 省人大法制委委员郭成土介绍,法制委员会审议时认为,农民合同制工人缴纳个人月工资总额1%的失业保险费,应以本人自愿为前提,以体现以人为本的立法价值取向。
为此,草案修改二稿第八条规定:单位按照本单位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1%缴纳失业保险费。 同时,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六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单位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本人未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当地法定最低工资60%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补助期限最高不超过二十四个月。但农民合同制工人已自愿缴纳其月工资总额1%的失业保险费的,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与之前的草案相比,草案修改二稿将原来的“支付一个月当地法定最低工资50%改为60%”。郭成土介绍,按初步测算(以福州为例),提高后的标准,农民合同制工人参保满三年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可以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846元,比照原标准可领的705元,农民工合同制工人将多受益141元。(《福州晚报》供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