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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研究室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00:38 大连晚报

  国务院研究室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

  关于农民工工资、职业病、工伤、社会保障、子女上学等方方面面问题

  国家都想到了

  国务院研究室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答记者问。

  农民工工资问题

  三点措施从根上解决

  问:农民工工资偏低而且经常被拖欠是当前很突出的问题,《若干意见》在这方面提出了哪些政策措施?

  答:这是农民工最直接的切身利益问题,也是当前农民工和社会上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必须首先下大力气加以解决。《若干意见》重点强调了三个方面的政策措施:一是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若干意见》对农民工工资发放,对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项目,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的处罚等方面,都提出了明确要求。二是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三是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强调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为了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权益,《若干意见》还对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提出了具体要求。

  职业病、工伤问题

  强调五个方面的责任和监管

  问:农民工劳动安全条件差,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若干意见》采取哪些举措解决这方面的问题?

  答:职业安全卫生事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农民工最基本的劳动权利,也是他们就业后最担心的一个问题。多年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保障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劳动者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已经颁布和实施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职业安全卫生标准,但在一些地方和单位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针对当前职业安全卫生存在的突出问题,《若干意见》强调了五个方面。一是强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要求各地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管职责。二是强化企业和用人单位的责任。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履行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必须向新招用的农民工履行告知义务,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三是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教育,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特别提出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四是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五是对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禁止使用童工提出了严格要求。

  就业困难问题

  逐步实行城乡平等就业制度

  问:农民工就业信息不畅,职业技能不高,许多地方就业服务和培训满足不了农民工和用人单位的需要,《若干意见》在这方面提出了哪些具体政策措施?

  答:农民外出务工遇到的首要问题就是找工作,而技能素质的高低决定着他们就业的稳定性和收入水平。《若干意见》提出要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清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二是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向农民工开放,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三是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四是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转移就业能力和外出适应能力。包括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办法;研究制定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政策等。五是针对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是我国产业工人后备军的实际情况,《若干意见》还强调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并提出相应措施。

  社会保障问题

  将依法把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问: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也是各方面都关注的问题,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基本思路和政策措施是什么?

  答: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不是要不要搞的问题,而是怎样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办法,积极稳妥地解决这个问题。《若干意见》提出,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首先着力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根据这个思路,《若干意见》强调各地都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特别要加快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采掘等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各统筹地区要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关于养老保障,《若干意见》要求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探索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这个问题,需要有关部门和地方继续积极探索。

  子女上学问题

  城市公办学校不得向农民工子女加收任何费用

  问:子女上学是农民工最关心的问题,《若干意见》在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方面提出哪些要求?

  答:农民工子女上学问题,是我国普及义务教育面临的一个新课题。为了解决这些孩子的义务教育问题,国务院明确提出了“两为主”的原则,即以流入地政府为主,负责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以全日制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一些地方政府也采取相应措施,多渠道解决农民工子女上学问题,但在不少地方“两为主”并没有得到很好落实。《若干意见》强调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同时要求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其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对输入地政府提出这样的要求,主要基于三点考虑:一是解决农民工同住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并不会引发农民工盲目将子女送进城市享受义务教育的状况。二是农民工与当地户籍职工一样,为输入地发展创造了财富,提供了税收,贡献了力量,当地政府应当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三是义务教育属于政府应该提供的最基本的公共服务,直接关系国民素质,各地应从全局和长远认识解决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的重要性。《若干意见》还要求输出地政府要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在农村子女的教育问题。

  土地承包权益

  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

  问:我们注意到《若干意见》中专门有一条强调要依法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这方面有什么特别考虑?

  答:目前,我国大多数农民工的承包土地由其家庭成员耕种,有的由他人代耕或转包他人耕种,也有极少数农民工放弃了承包土地。如何处理好农民工土地承包问题十分重要。依法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是适应他们亦工亦农、流动就业的特点,减轻农民外出就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的重大政策。以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不能有丝毫的动摇。中央曾提出30年不变,以后也没有必要变。《若干意见》强调,土地是农民的生产资料,也是他们的生活保障,不得以农民外出务工为由收回其承包地。这有助于降低他们在外打工的成本,减少他们的后顾之忧,保证农民工进退有路。当然,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可以委托代耕或以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承包土地经营权。《若干意见》特别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流转,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其土地流转收益。

  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各级政府要把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重点转向农村

  问:《若干意见》为什么把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作为一个单独的部分,提出了哪些政策措施?

  答:这是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必然要求,是解决我国庞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必由之路。在目前全国已转移的农村劳动力中,在县域经济范围内吸纳了65%,浙江、江苏、山东、广东等经济发达省份大部分农村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实践证明,只有坚持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与就地转移相结合,才能确保农村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广开农民工就业门路,防止大量农民工盲目涌进城市特别是大城市,避免一些国家出现过的大城市人口急剧膨胀和贫富悬殊的现象。因此,《若干意见》提出要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容量;引导相关产业向中西部转移,增加农民在当地就业机会;大力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这不仅利于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也利于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就业;提高小城镇产业集聚和人口吸纳能力,鼓励外出务工农民回到小城镇创业和居住。落实这些措施,必将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问:《若干意见》在引导农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上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由于农民工已经并将进一步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支劳动大军的素质状况,不仅直接关系到我国产业素质和竞争力,而且关系到整个工业化、现代化水平和城市文明进步程度。因此,一方面要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引导农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若干意见》提出要把全面提高农民工素质放在重要地位,在加强农民工职业技术教育、提高就业创业能力的同时,还要在农民工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要引导农民工学会利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和社会公共道德,讲究文明礼貌,培养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若干意见》还强调广大农民工努力适应城市工作、生活的新要求,遵守城市公共秩序和管理规定,履行应尽义务。这是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发展,使农民工成为合格的产业工人和新型的城市居民的必然要求。

  农民工称谓问题

  经反复研讨斟酌后确定

  问:《若干意见》概括外出务工农民这个群体用的是农民工称谓,请问是怎样考虑的?

  答:《若干意见》采用“农民工”称谓,是经过反复研讨斟酌、听取多方面意见后确定的。一是采用农民工称谓,既能包括进城务工的农民,也能包括异地或就地转移到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民;二是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的特殊群体,将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三是这一称谓已经约定俗成,比较准确,比较贴切;四是党中央和国务院相关文件中都使用过农民工称谓,也有依据。绝大多数同志和专家都赞成文件继续用农民工称谓,认为对农民工歧视与否,不在于使用什么样的称谓,关键在于实行什么样的经济社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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