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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农民工问题《意见》解读:中小城市要放宽落户条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01:27 东方今报

  据新华社电 27日,《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正式发布。《意见》提出,要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切实把解决农民工问题摆在重要位置。

  【关于农民工子女教育】

  《意见》要求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
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关于农民工户籍问题】

  《意见》提出,要逐步地、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

  《意见》规定,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要适当放宽农民工落户条件;大城市要积极稳妥地解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户籍问题,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优先准予落户。

  【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

  《意见》指出,要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优先解决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

  《意见》要求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对于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意见》要求各统筹地区要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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