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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鉴门槛能否降下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01:39 新晚报

  本报记者 万佳

  连日来,本报系列财经调查《质鉴门槛拦住维权人》,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反响,百姓关心维权渠道能否更加畅通?质鉴门槛能不能降下来?昨天,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相关管理部门及法律界人士。

  修订法规,为维权清障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市法院新闻中心发言人告诉记者,一些消费者想通过法律途径得到司法救助,同样回避不了先期垫付鉴定费用问题。由于不想垫付鉴定费用而输掉官司的每年至少有十几例。

  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刘莉律师认为,与商家相比,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商家应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由于消费者与厂商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因此在举证过程中,应该是“举证倒置”,而不是“谁主张谁举证”,这样可有效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也避开了鉴定难问题。

  刘莉提出,消费者在维权时,首先要提高鉴别能力和识别水平,购买的商品出现问题,要有针对性地进行质量鉴定,可降低质鉴成本。

  此外,商家是否也应当承担更多的义务,比如在销售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质量保证金,这样一旦某一种产品出现问题,消费者维权检验或鉴定时即可从保证金中先行扣除,是商家的责任就由商家负责,是消费者的责任则由消费者自己承担。

  为百姓开辟绿色通道

  有关人士介绍,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系省财政、物价部门统一制定于1990年,目前的收费标准低于其他发达省份,有些产品的检测多达几十项。质监鉴定机构在受理投诉时已经为某些特殊群体减免了大量费用,如政府能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支持检验检测工作,就可以为百姓维权降低成本。

  此外,有关人士还表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对于社会上有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机构,是否可以适当增加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以进一步降低门槛。

  外地办法值得借鉴

  业内人士表示,外地先进的做法也值得我们借鉴。比如《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检测、鉴定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责任明确后,检测、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无法明确责任的,由双方共同承担。”

  据悉,省市质监局对特殊时期、突发事件的某一类产品是免费检测的,如果群众发现有假冒伪劣商品,可通过向工商部门举报的形式,由工商部门委托质监机构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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