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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五部门出台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01:51 新京报

  本报讯(记者吴学军)生产安全事故死亡3人以下的一般事故处理,须在30日内出具调查报告,这比国务院75号令规定的结案期限短了60天。昨日,北京市安监局、检察院、公安局、监察局、总工会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五部门出台的《关于依法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和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意见》进行解释。

  在《意见》出台前,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依据是《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
定》(国务院75号令)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市安监局副巡视员汪卫国说,在国家新的事故调查处理具体办法出台前,有必要对北京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提出操作性意见。

  检察机关及时介入事故调查

  根据《意见》,发生造成人员死亡、较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具体情况邀请检察机关参加调查。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双进表示,检察机关将加大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

  限定出具调查报告时间

  《意见》规定,死亡3人以上重大、特大事故,事故调查组在事故发生后60日内,出具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90日。死亡1-2人事故,事故发生后30日内,出具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60日。区县安监局在报告批复后30日内,将事故处理及事故单位落实防范措施的整改情况,报市安监局备案。

  《意见》还规定,发现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有违反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北京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行为,在调查报告中明确提出给予行政责任人行政处分的建议。发现事故责任人存在涉嫌犯罪行为(触犯《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在调查报告中明确提出追究涉嫌犯罪责任人刑事责任的建议。

  防止事故责任人逃避责任

  《意见》还规定了安监机关向公安和检察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程序。汪卫国介绍,主要是为防止事故责任人逃避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

  根据规定,事故调查报告中建议对事故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安监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公安、检察机关办理相关移送手续。

  公安、检察机关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对于案件基本事实清楚,经初步调查认定当事人有犯罪嫌疑或当事人有逃逸迹象的,公安机关可以先行立案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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