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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不可继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02:09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晨报讯父母使用的农村宅基地是否可以由其子女继承?日前,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驳回原告要求继承其父母遗留的宅基地并提出赔偿诉讼请求。

  吴某祖居合肥市包河区某街道社居委,居住于父母自建并遗留土坯草房三间。1974年,吴某因故离家外出,三间土坯草房因无人照看,于1981年自然倒塌。事后吴某未申请使用该宅基地继续建房。

  1984年至1999年,与吴某住房东、北相邻两家邻居分别建平房四间,2002年至2004年,两家又将平房分别翻(扩)建成楼房,并分别占用吴某原住房三间宅基地。

  2005年1月,吴某回家发现其原住房宅基地已被他人建房使用,认为两家邻居侵占其宅基地使用权,随起诉至法院,要求两家邻居分别支付赔偿款10万元和7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吴某对其父母遗留土坯草房因继承享有所有权,同时随房屋享有该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土坯草房自然倒塌后,该房屋宅基地处于闲置状态,土地所有人可以依法重新确定给吴某或他人继续或重新使用。事后吴某因故未申请继续使用该房屋宅基地,丧失该房屋宅基地使用权。

  (李静 肖献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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