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逃逸 国家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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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02:30 东方早报 | |||||||||
责任编辑 魏华兵 据新华社北京3月28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62号国务院令,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该《条例》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
目前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投保率为35%左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将覆盖全国现有的1亿多辆机动车,保障对象涉及每一个道路通行者。 《条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并坚持社会效益原则。保险公司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保监会将定期予以核查,以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条例》体现“奖优罚劣”。通过经济手段提高驾驶员守法合规意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条例》要求逐步实现保险费率与交通违章挂钩。安全驾驶者可以享有优惠的费率,经常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 《条例》突出“以人为本”,将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作为首要目标。 《条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同时,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该强制保险或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情形,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