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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法院两判决让人糊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02:32 海峡都市报

  N《春城晚报》供稿

  本报讯 云南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和平乡的岳祥林,在替他人砍伐杉树过程中发生纠纷,引发了一连串的官司。2004年12月3日,岳祥林接到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判他犯滥伐林木罪。同年12月7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一份民事终审判决书:岳祥林与对方继续履行杉木砍伐协议。前后几天,同一个法院的两份判决让岳祥林糊涂了:民事判
决中,砍伐协议继续履行;刑事判决却表明,岳祥林犯滥伐林木罪。心存疑惑的岳祥林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但至今没得到明确答复。而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则拒绝接受采访。

  接手转包砍树 工钱支付起纠纷

  2002年3月,杨老板在屏边县和平乡买得和平村委会林场的一片杉木。10月21日,杨老板与周某某签订砍伐协议,周某某又转包给了岳祥林。第一次,杨老板得到了580立方米杉树的采伐指标后,通知周某某砍树,周又通知岳祥林组织砍伐。采砍完毕,杨老板支付周砍工费22000元,而周只支付给岳祥林12000元。岳祥林与周产生了争执,岳认为自己应得到全部的砍工费。

  2004年3月,杨老板又得到了2000立方米的采伐指标,通知周某某采伐,周又通知岳祥林组织采伐。岳祥林希望扯清上次的砍伐工钱,但周认为自己并未违反协议,和平乡相关部门也组织双方调解,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岳拒绝组织砍伐。

  周与他人另行签订了采伐协议,岳祥林看到此情形,组织人员入山砍树。在岳祥林采伐期间,和平乡向屏边县政府、森林公安分局报案称:岳祥林盗伐林木,请予查处。5月24日,岳祥林被拘留,并于6月4日被逮捕。

  看守所内打民事官司

  2004年9月29日,屏边县法院对岳祥林下发了刑事判决书,岳祥林因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

  岳祥林马上提出上诉,他认为,按照合同约定,自己对杉木拥有采伐权。周与他人另行签订的采伐协议是无效的;所采伐地点也经过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自己并未违法。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改判岳祥林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4年12月3日,接到红河州中级法院刑事判决书的当天,岳祥林即被释放。

  在被关押期间,2004年6月,岳祥林提起民事诉讼,将周某某和买树的杨老板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对方继续履行合同。

  屏边县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认为,岳与周某某的砍伐协议是自愿签订的,双方应按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杨老板与岳祥林没有签订任何协议,不应承担责任,判令周某某和岳祥林继续履行签订的杉木砍伐协议。岳祥林虽然胜诉,但他认为周某某不应渔利太多,于是提出上诉,2004年12月7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最终判决,周某某与岳祥林继续履行杉木砍伐协议,周某某支付岳祥林违约金2000元。

  拿着红河州中院两份判决书,岳祥林不明白,同一家法院,民事判决中,砍树的协议是合法的,要继续履行;刑事判决书中,砍树却是犯罪的。岳祥林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但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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