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事故双方均有保障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02:40 新闻晨报 | |||||||||
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提出,在我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简称救助基金)。时隔近两年,上述配套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终于在人们的翘首期盼中面世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社会公益性很强的险种。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投保了该险种后,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将由保险公司向受害第三方及时提供赔偿,这对
作为我国第一个通过立法予以强制实施的机动车保险险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将覆盖全国现有的1亿多辆机动车,保障对象涉及每一个道路通行者。 立足现实着眼长远 《条例》立足现实,着眼长远,既结合了中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能力,又充分借鉴了国外先进经验,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鲜明的特点。 一是突出“以人为本”。将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作为首要目标。《条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是体现“奖优罚劣”。通过经济手段提高驾驶员守法合规意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要求逐步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保险费率与交通违章挂钩。安全驾驶者可以享有优惠的费率,经常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 三是坚持社会效益原则。保险公司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必须与其它业务分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保监会将定期予以核查,以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四是实行商业化运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费率由保险公司制定,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原则进行审批,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有待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均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积累了大量经验和教训。总体上看,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有利于促进道路交通安全,通过“奖优罚劣”的费率杠杆手段,促进驾驶人安全意识;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充分发挥保险社会保障功能,转嫁风险造福于民。 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郭左践指出,我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是法律制度、保险制度和社会协作机制的创新,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要积极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探索建立高效、可行并具有中国特色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