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有新规 楼外公用建筑不得分摊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03:00 青岛新闻网 | |||||||||
本报讯 房屋建筑面积中包括共有部分的面积,过去由于这部分面积不易测算,因此时常引发争议。现在这种争议很好解决了,因为有了《青岛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细则》,市房管部门新近出台的这个细则对哪些属于共有建筑面积及如何分摊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将有助于消除这方面的纠纷。 按照规定,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以幢为单位,其分摊仅限于本幢房屋内的共有建
据了解,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电梯井、楼梯、垃圾道、变电室、设备层(间)、公共门厅和走道、地下设备间、值班警卫室等共有部位的面积,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如车库、自行车库、会所或俱乐部、仓库、人防工程等),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设备间等,均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二是套(单元)与共有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的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据悉,按规定,对于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产权各方有合法产权分割协议的,按协议分摊。无协议或协议不明确的则按该《细则》执行。此前已确权发证或者测绘备案的面积不再改变,已确权发证并部分转移的房屋仍按原分摊方法计算建筑面积。 (本报记者 霍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