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落户城市条件将放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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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03:01 东南快报 | |||||||||
新华社前日受权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提出,要逐步地、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 《意见》规定,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要适当放宽农民工落户条件。具体落户条件,由各地根据城市规划和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改进农民工居住登记管理办法。
农民工称谓 经反复研讨后确定 中国国务院研究室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意见》采用“农民工”称谓,是经过反复研讨斟酌、听取多方面意见后确定的。绝大多数同志和专家都赞成文件继续用农民工称谓,认为对农民工歧视与否,不在于使用什么样的称谓,关键在于实行什么样的经济社会政策。 公办学校 禁向农民工子女加收费用 《意见》要求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国务院 禁止随意收回承包地 《意见》强调,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纠正违法收回农民工承包地的行为。 《意见》规定,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能撂荒。 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