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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立法保护侨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03:10 东南快报

  本报讯归侨和侨眷的社会保障、侨房权益的保护、华侨子女入学待遇等方面将有地方性法规保护。

  昨日上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了省侨办主任黄少萍关于《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说明。

  近几年,有关侨房权益保护的问题一直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实施办法规定,拆迁华侨房屋,应当由拆迁人将拆迁公告的内容书面通知被拆迁人。侨务工作机构有权参与华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等工作的协调,且负责审核确认被拆的华侨房屋。

  实施办法规定:对符合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归侨、侨眷,应当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已纳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归侨、侨眷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归侨、侨眷,政府要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等。

  关于华侨子女入学待遇方面,实施办法规定:回国寄住在近亲属住所地就读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华侨子女,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就学手续。

记者 曾静婕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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