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承包地禁止随意收回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03:15 山西晚报 | |||||||||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日前通过 “农民工”称谓经过反复研讨斟酌 国务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意见》采用“农民工”称谓,是经过反复研讨斟酌、听取多方面意见后确定的。一是采用农民工称谓,既能包括进城务工的农民,也能包括异地
法律援助有助于农民工讨回工资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提出,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要适当放宽农民工落户条件;大城市要积极稳妥地解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户籍问题。 对于农民工维权问题,《意见》明确,要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简化程序、加快审理。 《意见》要求,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政府要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我国将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意见》还要求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制定和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不得以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强调,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纠正违法收回农民工承包地的行为。 《意见》规定,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能撂荒。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搞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网络编辑:白云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