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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责任险保路人平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03:15 山西晚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昨日发布,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新华社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62号国务院令,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新华社受权于28日全文播发这个《条例》。

  《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条例》明确要求,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条例》规定,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保险公司经营此项业务应当与其他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条例》要求逐步实现保险费率与交通违章挂钩。安全驾驶者可以享有优惠的费率,经常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

  《条例》还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该强制保险或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情形,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以经济手段促道路交通安全

  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提出,在我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简称救助基金)。时隔近两年,上述配套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终于在人们的翘首期盼中面世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它是社会公益性很强的险种。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投保了该险种后,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将由保险公司向受害第三方及时提供赔偿。

  作为我国第一个通过立法予以强制实施的机动车保险险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将覆盖全国现有的1亿多辆机动车,保障对象涉及每一个道路通行者。

  《条例》立足现实,着眼长远,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鲜明的特点:

  一是突出“以人为本”。将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作为首要目标。《条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是体现“奖优罚劣”。通过经济手段提高驾驶员守法合规意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要求实现保险费率与交通违章挂钩。安全驾驶者可以享有优惠的费率,经常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

  三是坚持社会效益原则。保险公司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必须与其它业务分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

  四是实行商业化运作。费率由保险公司制定,保监会按照不盈利不亏损原则进行审批,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网络编辑:白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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