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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整治医生收取回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03:25 新京报

  卫生部整治医药商业贿赂,重大案件不管涉及什么人都要一查到底

  本报讯(记者魏铭言)卫生部部长高强昨天动员并部署全国卫生系统打击、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存在回扣、提成等商业贿赂。

  高强通过电视、电话,对各省、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及所属医疗机构负责人明确要
求,“对涉嫌违法违纪的商业贿赂,特别是对涉案金额高、范围大、情节严重的重大案件,不管涉及什么人,都要及时上报,并组织力量一查到底。”

  医药商业贿赂加剧看病贵

  卫生部指出,医药购销商业贿赂的危害主要表现在:第一,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以回扣等商业贿赂为手段,向医疗机构推销质次价高甚至假冒伪劣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导致医药服务价格不断攀升,直接损害广大患者的利益;第二,一些医务人员为获得回扣、提成,滥用某些药品和高值耗材,既损害患者健康,又加重患者经济负担;第三,严重腐蚀了医疗卫生队伍,一些医务人员成为不法企业的代言人,滋生了腐败和经济犯罪。

  高强坦言:“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加剧了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声誉,败坏了卫生行业和医务人员的形象,是造成医药管理混乱、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

  五收受贿行为被重点整治

  高强表示,此次专项治理的重点,将集中于严重破坏正常医药购销秩序、影响患者切身利益的五种收受贿行为。具体见附表。

  卫生部指出,无论何种名目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私设小金库等行为都将上报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而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工商等部门的查处。

  配合纪检等治理商业贿赂

  根据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要求,卫生部成立了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

  卫生部强调,专项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要与当地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工商、审计、药监等执纪执法部门密切合作,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查办案件的强大合力;坚决防止和纠正查处案件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和以纪代法、以罚代刑的问题;建立整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五种收受贿行为

  ●医院领导及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

  ●医生在临床诊疗中收受医药企业或经销人员给予的财物、回扣或提成。

  ●医疗机构接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

  ●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给予的各种名义的财物。

  ●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在医药购销或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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