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能建设需问责制护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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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03:30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 |||||||||
3月24日,省委省政府召开会议发起“效能建设”。连日来,我省许多部门、机关积极响应,也公开作出本部门本机关改进机关效能的承诺。然而,在推进效能建设工作的同时,应建立严格的问责制度,以保证效能建设取得预期效果。 效能建设是一场自上而下的行政机关制度、作风方面的变革,其中关键在于“下”。效能建设的成败系于每名机关工作人员的一言一行,而不仅仅是厅局“一把手”如何表态
保证效能建设的贯彻实施,宣传教育无疑是一个重要的措施。通过宣传教育,使行政机关各级工作人员自省自察,意识到自己的一言一行都影响着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从而达到行政权力观念和行政行为的自律。但是,许多事例也提醒人们,道德规劝的力量是极其有限的,一项良好的决策或“政府动作”,如果缺乏强有力的制度监督和保障,最终有可能会流于空泛的形式。 效能建设既是观念、作风方面的革新,也是制度层面的优化和变革。因此,建立起相匹配的问责制度,是本次效能建设的应有之义。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达到效能建设的要求,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问责制能够保证每件具体而微的行政工作都符合效能建设的要求,也使每个工作人员既充满动力又感受压力。 要使问责制真正地发生效力、产生效果,关键在于避免“泛责任”化和严格责罚到位。“泛责任”化,即“人人都有责任,人人又都没有责任”。问责制就是要分级细化责任归属、确定具体责任承担者,使涉事人不能“虚化”责任,也不能将责任上下推托。同时,问责制还要做到责罚措施具体化,何种责任对应何种处罚,一一到位,并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相关考核挂钩。 当然,问责制度只是手段,而非目的。我们充分信任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积极进行效能建设的自觉和自律,但是问责制等制度性的保障也绝不可偏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