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税官实名举报本单位遭劳教(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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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03:34 重庆晚报 | |||||||||||
李文娟原是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的一名公务员,在负责税收登记工作的过程中,她发现鞍山市国税局存在人为地少征国家巨额税款等违法和违规行为。 犹豫了5个月之后,李文娟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了实名举报。从此,她的命运开始遭
举报内部违规 李文娟今年43岁,大学文化程度,1983年进入鞍山市国税局工作。2000年她开始在鞍山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计会科工作,负责税收款项的账目登记。在工作过程中,她看到单位人为调节税款,还有违法退税、改变预算级次等行为。 她认为,如果不举报,这种现象可能就永远地掩盖下去,一个月人为调节税就达到了几千万。于是,她利用工作机会复印了企业增值税申报表等账目证据,2002年6月,一个人带着举报信和相关的账目证据赶到北京,向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单位举报了鞍山市国税局五项违法违规行为。 在举报的问题中,最突出的是她认为鞍山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存在与企业联手,人为地减免和少收企业巨额增值税的现象。 税务总局核查 在李文娟举报之后,国家税务总局随即派出了核查组赴鞍山市国税局进行调查。核查组的结论认为,李文娟所举报的五项问题中有两项属实,其他三项问题部分事实存在,但问题的性质与举报信反映的不同,其中少收增值税的问题是企业延缓征收,属于违规行为。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还要求辽宁省国税局应督促鞍山市国税局做好举报人的政治思想工作,并保护好举报人;同时责令举报人所在单位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 工作被强行调动 就在李文娟举报的10多天以后,2002年6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派出的核查组到达鞍山市,开始对鞍山市国税局进行了为期两天的调查,在核查组离开鞍山之后,她的命运发生了一连串的变化。 “我们单位的同志谁也不敢跟我说话,害怕受牵连,就是吃饭的时候谁也不敢跟我坐在一张桌子上。”李文娟说,2002年8月15日,也就是举报之后的两个多月,她被调离鞍山市国税局中央省直属企业分局,调到了铁东分局。 “强行调动的,要是不去就辞退我。”这个工作调动在李文娟看来是对她举报后的一种打击报复,于是她多次写信向有关单位反映她举报之后的遭遇。2003年春节过后,李文娟又进行了第二次实名举报。 第一次遭辞退 第二次举报之后的结果是李文娟没有想到的,这个信很快就转回来了。李文娟说,2003年4月3日,她被鞍山市国税局有关领导叫到办公室,又要把她从铁东分局调回中直分局,让她配合自查。 2003年6月16日,鞍山市国税局以旷工为理由正式辞退了李文娟,她随即又向有关部门反映了她举报之后的一切遭遇。 2003年10月14日,依照中纪委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的领导建议撤销对李文娟辞退工作的决定,重新安排她的工作。 “诽谤”领导被拘 2004年2月,李文娟终于恢复了工作,并到鞍山市国税局铁东分局上班。但是到了2004年9月3日,鞍山市公安局的三名警察突然来到鞍山市国税局铁东分局,向李文娟出示了由鞍山市副市长、鞍山市公安局局长亲自签发的刑事拘留证。 鞍山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拘留理由是:李文娟在人民网上发表文章,捏造事实,败坏鞍山市国税局有关领导的名誉。9月6日又以案情复杂,需要异地侦察为理由延长拘留期限为4天。9月9日又以李文娟有流窜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延长拘留23天。 拘留后转劳教 2003年10月3日,李文娟的刑事拘留被解除,但是却被转为劳动教养,而对李文娟犯罪事实的认定却并不是原来的诽谤罪,对她的犯罪事实这样认定:李文娟所举报的问题经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审计署调查核实,未发现所举报问题,此后李文娟因为不服结论,自2003年12月至2004年5月多次无理上访,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依法决定对李文娟劳动教养一年。 至今工作无着 为了尽快地获得自由,李文娟一到劳教所就向当地所属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鞍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她所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 沈阳市于洪区法院受理了李文娟的上诉,并于2004年12月10日一审开庭,但是判决结果迟迟没有下达。就在这段时间里,李文娟又被鞍山市国税局第二次以旷工为理由辞退。 2005年7月18日,李文娟的劳动教养终于结束,但是她起诉鞍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判决仍然没有下达。在到全国人大等单位几次上访后,在2005年10月27日,沈阳市于洪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文娟胜诉,撤销对她的劳动教养决定。 可是,直到现在李文娟仍然没有工作,她一直在期待着能够恢复她原来的工作。 据央视《新闻调查》 网络编辑:李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