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志愿服务条例(草案)》提请审议3月5日拟定为“志愿者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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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03:51 舜网-济南时报 | |||||||||
时报3月28日讯(见习记者 黄强)在今天召开的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济南市志愿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大会审议。条例草案提出,我市将拟定每年3月5日为济南市志愿者日,志愿活动所需的必要经费也将由政府“埋单”,擅自挪用、侵占这笔“爱心款”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3月5日为“济南市志愿者日”
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提出,“为倡导广泛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每年3月5日为济南市志愿者日”。对此,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市设立志愿者日将有利于营造志愿服务的社会氛围,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并进一步提升我市的城市文明水平。 当注册志愿者须年满14周岁 对于志愿者的界定,条例草案采用了广义的概念,指为社会和他人提供志愿服务的个人。但要想成为志愿服务组织的注册志愿者,按照条例草案规定,必须满足年满14周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具有合法身份证明的条件。 政府成为志愿服务工作强力“后盾” 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鼓励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 同时,条例草案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者服务活动,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利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