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民工可在城市落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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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04:0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新华社27日受权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提出了诸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问题。 农民工可以在城市落户 意见提出,要逐步地、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中
意见要求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 民工子女入学同等对待 意见要求,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单位要为民工买工伤险 意见要求,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农民工发生工伤后,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 对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意见要求各统筹地区要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缴费率,主要由用人单位缴费。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据新华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