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优罚劣经济杠杆促安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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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04:0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提出,在我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简称救助基金)。 时隔近两年,上述配套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终于在人们的翘首期盼中面世了。 公益险种覆盖1亿多辆机动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社会公益性很强的险种。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投保了该险种后,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将由保险公司向受害第三方及时提供赔偿,这对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作为我国第一个通过立法予以强制实施的机动车保险险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将覆盖全国现有的1亿多辆机动车,保障对象涉及每一个道路通行者。 特点鲜明首要目标保障受害人 《条例》立足现实,着眼长远,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鲜明的特点。 一是突出“以人为本”。将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作为首要目标。《条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是体现“奖优罚劣”。通过经济手段提高驾驶员守法合规意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要求逐步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保险费率与交通违法挂钩。安全驾驶者可以享受优惠的费率,经常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 三是坚持社会效益原则。保险公司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必须与其它业务分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保监会将定期予以核查,以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四是实行商业化运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费率由保险公司制定,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原则进行审批,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据新华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