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经营权转让:进入立法环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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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04:03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 |||||||||
我省首部规范整个旅游行业,涵盖吃、住、行、游、购、娱旅游六要素的综合性旅游地方法规草案———《四川省旅游条例(草案)》昨(28)日首次“亮相”省人大常委会会议。 代表省政府作草案说明的副省长王怀臣表示,现有法规没有体现“大旅游”内涵,部分条款操作性不强,以及我省在实践中形成的一些原则制度需要以立法形式加以固定,是
点击草案8章102条条款的部分内容,上述立法初衷凸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设立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经授权可以行使工商、公安、税务、建设和林业等行政管理职责。 解读过去我国立法中对各类景区管理体制没有统一规定,导致多头管理矛盾突出。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我省九寨沟、黄龙、峨眉山等相继采用由政府统一管理等模式。此项条款,将对上述体制作出立法确认。 ★鼓励、支持国外投资者发展旅游业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解读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的承诺,2005年底以前,我国旅游业全面对外资开放。1999年10月10日,省政府推出一批重点旅游招商项目,鼓励外商投资本省旅游业。2002年4月,我省宣布允许境外有实力的旅行社来川合资经营旅行社,并允许其控股经营,这一举动使我省提前3年兑现关于加入世贸组织后引入外资推动本省旅游发展的承诺。 ★国有旅游资源可以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适当分离,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租赁、承包、竞买和其他法定形式取得国有旅游资源的经营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经营权不得进行整体性转让,其他旅游景区景点的经营权以及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的部分景点经营权可以转让,由市(州)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解读2000年,雅安碧峰峡景区率全省之先实行“国家所有、政府规划、企业经营”的旅游开发新模式,引发业界震荡,但有关部门表示异议。不过此后,类似景区(点)经营权转让在全国遍地开花,并被认为是破解旅游资源开发资金“瓶颈”的有效途径。 ★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失效、变质商品,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旅游购物场所追偿。 解读类似旅行社先行赔偿制度在草案中有多处体现,其目的在于尽可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