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可享受城镇医保住房公积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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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04:03 重庆商报 | |||||||||
据新华社电 工资、就业、户口、社会保障、子女上学……《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回答了当前农民工最关心、最切身的利益问题,被2亿农民工誉为“春风文件”。昨日,国务院研究室负责人就此进行了解读。 进城落户条件将放宽
意见提出,要逐步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要适当放宽农民工落户条件;大城市要积极稳妥地解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户籍问题,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优先准予落户。 有望享城市医疗保险 意见指出,用人单位必须为农民工办理工伤险,未参加工伤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工伤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各统筹地区要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解决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障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条件的地方,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房。 城乡就业将逐步平等 我国将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尽快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对农民工给予适当培训费补贴。意见要求,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政府要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经费支持。 子女进城读书不多缴费 意见要求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不得收回所承包土地 外出打工,家里的承包地怎么办?意见规定,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能撂荒。意见强调,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