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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协管员没有罚款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04:03 重庆商报

  本报讯(记者 项前)《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昨日提交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进行二审。记者发现,原来赋予交通协管员5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权的内容被删掉了。

  交通协管不能罚款

  在一审稿中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交通协管员对非机动车和行人违反道路安全违法行为实施5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材讯昨日谈及该法规的修改情况时说,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对协管员的执法工作提出了不少看法。法制委员会也认为,不宜由法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其实施低额罚款权。

  因此,在昨天提交的二审草案中,删掉了交通协管员5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权的内容。交通协管员对非机动车和行人违反道路安全违法行为只能实行警告。

  条例(草案)还规定,交警接警后应该3分钟内出警,对发生在主城区城市主干道的交通事故,应该在接到报警后15分钟内到达现场。

  我市立法禁止客运车辆“挂靠”

  本报讯(记者 项前)对我市普遍存在的客运班线经营权“挂靠”问题,《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对其亮红牌,我市9成以上的客运车辆须另寻出路。昨日,该修订草案首次提交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据了解,我市长短途客运车辆一共有1.8万辆,其中1.7万辆姓“私”。

  修订草案规定:禁止道路运输经营者将客运线路经营权交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违者由许可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客运线路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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