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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志愿服务条例(草案)》提请审议我市拟定3月5日为“志愿者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04:25 舜网-济南日报

  本报3月28日讯(记者季耀昆)在今天召开的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济南市志愿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大会审议。条例草案提出,我市拟定每年3月5日为济南市志愿者日,志愿活动所需的必要经费也将由政府“埋单”,擅自挪用、侵占这笔“爱心款”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3月5日为济南市志愿者日

  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为倡导广泛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每年3月5日为济南市志愿者日”。对此,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市设立志愿者日将有利于营造志愿服务的社会氛围,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并进一步提升我市的城市文明水平。

  注册志愿者须满14周岁

  对于志愿者的界定,条例草案采用了广义的概念,指为社会和他人提供志愿服务的个人。按照条例草案规定,必须满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具有合法身份证明的条件,方可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成为注册志愿者,并将享有志愿者协会章程规定的权益。

  政府成为志愿服务工作强力后盾

  志愿服务是一种无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行为,这往往导致某些志愿服务因缺少经济支持等困难而难以为继,最终“流产”。针对这种情况,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鼓励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

  同时,条例草案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者服务活动,维护志愿者和志愿组织的合法利益。

  挪用“爱心款”将追究法律责任

  志愿服务经费如何做到专款专用,一直是志愿者和市民关心的问题。条例草案提出,志愿服务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捐赠人和志愿者的监督。志愿服务经费应当用于志愿服务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侵占、挪用或者截留,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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