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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称谓经反复研讨确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04:41 深圳商报

  国务院研究室负责人表示,《意见》采用“农民工”称谓,是经过反复研讨斟酌、听取多方面意见后确定的。一是采用农民工称谓,既能包括进城务工的农民,也能包括异地或就地转移到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民;二是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的特殊群体,将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三是这一称谓已经约定俗成,比较准确,比较贴切;四是党中央和国务院相关文件中都使用过农民工称谓,也有依据。绝大多数同志和专家都赞成文件继续用农民工称谓,认为对农民工歧视与否,不在于使用什么样的称谓,关键在于实行什么样的
经济社会政策。(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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