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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别墅确权仅用半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07:28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本报讯 (记者岳嵬)海口的李先生一直认为,房屋产权遇到纠纷,只有行政确权和诉讼确权两种途径,而日前,他在购房时遇到的产权纠纷,通过“仲裁”的方式,仅15天便拿到了确权裁决。由于仲裁裁决与法院终审判决有同等法律效力,李先生得以顺利完成房产买卖。

  李先生曾在2004年5月,向海南某农业开发公司购买了位于海甸岛的一套别墅。双方
经协商在合同中约定:农业公司以55万元的总价卖房;李先生则应在签约后的第三天先支付35万元房款;而余下的20万元房款,李先生则要求对方将房屋产权证办到他的名下后,7天内一次性付清。

  就在如期支付35万元的首笔房款之后,李先生却发现这套别墅因为另一宗纠纷,被法院查封了,于是不得不向法院提出异议。根据他的异议,法院审查后查明:别墅是农业公司于1993年从海南某房地产公司购买的,房款已全部支付,但产权却一直没有过户到农业公司名下。房地产公司因拖欠他人债款,被告上法庭后,这套仍在房地产公司名下的别墅便被查封了。法院认为,这套别墅虽未过户给农业公司,但农业公司已是实际产权人,因此解除了查封。

  李先生认为,他与农业公司的购房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了、但苦于尚未取得房产确权文书;农业公司也急于确权过户房产,早日收到20万元的余款。经咨询,得知仲裁确权方便快捷,双方便签订了一个《补充合同》,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这套别墅的确权问题。

  不久前,李先生向海口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别墅的房产权益属其所有,并请求将这套房产所有权证办理到他的名下。仲裁委依法组成独立仲裁庭,并依照双方当事人请求,不开庭、不公开审理了此案。仲裁委认为,根据以上事实,李先生与农业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农业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义务,协助李先生将房屋产权过户到他的名下。

  15天后,李先生和农业公司便拿到了这份仲裁裁决。由于仲裁裁决为一裁定局,且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李先生与农业公司很快办结了房产过户手续,完成了这笔房产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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