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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法院受理海南公证第一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07:28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本报万城3月28日电 (记者文刚)万宁东兴农场10户种植户,因对场部公证内容真实性强烈不满,愤而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公证书并重新公证。今天,万宁市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并要求6个月内不得擅自改变公证内容所指现状。据悉,这是自今年3月1日《公证法》实施以来,我省法院因公证纠纷受理的第一案。

  10农户认为公证内容与事实不符

  谭学芳等10户农家,系万宁市东兴农场水声一队的下岗人员。他们在诉状中写道,今年3月8日,万宁市公证处在他们不在场的情况下,与东兴农场单方安排的人员一起,对原告地上的经济作物及地上附着物进行了清点。由于清点的经济作物及地上附着物数额及项目众多,2名公证人员根本无法对整个过程进行自始至终的现场监督,仅凭事先拟订好的清点材料,就于3月10日作出了公证书。

  谭学芳及其代理律师认为,按照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机构应认真严格审查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对申请公证的事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以及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事项及内容的异议,均应当进行核实。但万宁市公证处在整个公证过程中却没有调查核实,认真听取原告等种植户的真实意见。公证书作出后,他们立即向公证处提出了复查申请,并提供了公证书的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相符合的证据材料,但万宁市公证处至今都没有进行复查。由于涉及到补偿数额问题,公证内容对他们造成重大损失。

  谭学芳等认为,万宁市公证处的公证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公证书的内容违法并与事实严重不符,这样的公证书已失去了公证本身的公证意义,应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

  失地农户:农场土地补偿标准太低

  今天上午,记者来到万宁市东兴农场水声一队采访,谭学芳等说他们大多数是因农场改制后的下岗工人,为了自谋生路,在农场的动员下,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开始,陆续在一些荒坡、荒地及其他未被利用土地上,种植了胡椒、槟榔等。

  谭学芳说,去年下半年农场要在这块地上建造一个万头养猪场,需用地120亩。虽然土地是国有的,但他们每年都按规定交纳地租,应该说,农场承认了他们的租种行为。但农场从来没有就补偿问题与他们认真沟通与协商,也没按照国家及地方补偿标准对各种植户进行补偿。由于农场的补偿价格太低,是地方政府制定补偿标准的三分之一,该方案立即遭到了种植户的反对。

  谭学芳等说,农场随后私自进行了公证,与土地现状严重不符,而公证处也不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3月25日上午,农场领导带人开来挖掘机、推土机等工具,欲铲除正在挂果的胡椒。后经农户据理力争,农场才撤走自己的人员。

  农场:公证是为了改建养猪场

  3月27日下午,东兴农场场长王家位和主管此事的副书记吴德雄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据王家位介绍,从去年下半年开始,经过农场集体研究,决定建设养猪场,为的是调整产业结构。现在挂果胡椒每株补偿49元,成年槟榔每株补偿28元,这是经过评估计算后,场党委会决定的。尽管万宁市政府对此类情况的补偿,胡椒每株140元,槟榔每株80元,但那是征用地,农场土地是国有的,不可同日而语。王场长强调,别人的补偿款都领取了,现在这10来人却到处上告。现在半年时间过去了,养猪场却迟迟不能动工,违约损失十分巨大。无奈之下,他们只好请公证员前来公证,以便届时强力撤除。

  当记者问到,挂果胡椒每株才补偿49元,是怎么计算评估出来的。吴德雄说,胡椒3年就能挂果,易地栽培损失也就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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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文刚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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