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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国税局她被辞退并劳教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08:08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举报

  国税局违反税收法规

  李文娟2000年开始在鞍山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计会科工作,负责税收款项的账目登记。在工作过程中,李文娟认为她发现了税务局内部存在一些违反国家税收法规的行为,于是她利用工作机会复印了企业增值税申报表等账目证据,带着这些证据,李文娟于2002年6月向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单位举报了鞍山市国税局存在的五项违法违规行为。在李文娟举报的问题中,最突出的是她认为鞍山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存在与企业联手,人为地减免和少收企业巨额增值税的现象。

  记者:如果不举报的话后果会是什么样的?

  李文娟:如果不举报,这种现象可能就永远地掩盖下去了,一个月人为调节税就达到了几千万。

  在李文娟举报之后,国家税务总局随即派出了核查组赴鞍山市国税局进行调查。核查组在核查报告中所作的结论认为,李文娟所举报的五项问题中有两项属实,其他三项问题部分事实存在,但问题的性质与举报信反映的不同,其中少收增值税的问题是企业延缓征收,属于违规行为。

  李文娟:我们单位开始就非正常地监督我。就是上厕所都要请假,我不请假就给我扣钱,然后把我计算机那个共享程序给拆了。我们单位的同志谁也不敢跟我说话,害怕受牵连,就是吃饭的时候谁也不敢跟我坐在一张桌子上。

  遭遇

  她被国税局正式辞退

  2002年8月15日,也就是李文娟举报之后的两个多月,她被调离鞍山市国税局中央省直属企业分局,调到了铁东分局。于是李文娟多次写信向有关单位反映她举报之后的遭遇。2003年春节过后,李文娟又进行了第二次实名举报,在举报信中,她直接指出鞍山市国税局的有关领导存在截留增值税,少征企业所得税,截留税务局人头经费,改变税收预算级次,设真假两套提成账等一系列的问题。2003年6月16日,鞍山市国税局以旷工为由正式辞退了李文娟。李文娟随即又向有关部门反映了她举报之后的一切遭遇。

  2003年10月14日,依照中纪委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核查组向李文娟宣读了《关于举报鞍山市国税局中直省直企业分局涉税违法问题的核查报告》, 另外在核查结论中,国家税务总局还特别要求辽宁省国税局应督促鞍山市国税局做好举报人的政治思想工作,并保护好举报人;同时责令举报人所在单位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国家税务总局的领导还建议撤销对李文娟辞退工作的决定,重新安排她的工作。

  突变

  拘留之后又被劳教

  2004年2月,李文娟终于恢复了工作,并到鞍山市国税局铁东分局上班。但是到了2004年9月3日,鞍山市公安局的三名警察突然来到鞍山市国税局铁东分局,向李文娟出示了传唤通知书。

  李文娟:没说什么,就是传唤你到公安局,然后把我拉到市公安局的刑警大队了,让我交代什么诽谤的事,我也没诽谤过任何人,他们也没有我诽谤的证据,大约快到12个小时的时候让我在那个刑事拘留票上让我签字。

  记者:那你怎么办呢?

  李文娟:不签。

  记者:后来他们怎么样呢?

  李文娟:他们说你不签也照样给你送看守所。

  记者:这个拘留证当时是谁签发的?

  李文娟:当时是由鞍山市公安局的局长亲自签发的。

  鞍山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拘留李文娟的理由是李文娟在人民网上发表文章,捏造事实,败坏鞍山市国税局有关领导的名誉。9月6日又以案情复杂,需要异地侦查为理由延长拘留期限为四天。9月9日又以李文娟有流窜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延长拘留23天。

  2003年10月3日,李文娟的刑事拘留被解除,但是却被转为劳动教养,而对李文娟犯罪事实的认定却并不是原来的诽谤罪,《劳动教养决定书》对她的犯罪事实这样认定:李文娟所举报的问题经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审计署调查核实,未发现所举报问题,此后李文娟因为不服结论,自2003年12月至2004年5月多次无理上访,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依法决定对李文娟劳动教养一年。就这样,李文娟被押送至辽宁省女子劳教所。

  上诉

  人大监督下终获清白

  为了尽快地获得自由,李文娟一到劳教所就向当地所属的沈阳市于洪区法院提起了上诉,要求撤销鞍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她所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沈阳市于洪区法院受理了李文娟的上诉,并于2004年12月10日一审开庭,但是判决结果迟迟没有下达。就在这段时间里,李文娟又被鞍山市国税局第二次以旷工为理由辞退。2005年7月18日,李文娟的劳动教养终于结束,但是她起诉鞍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判决仍然没有下达。终于在2005年10月27日,沈阳市于洪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李文娟胜诉,撤销对她的劳动教养决定。据了解,直到现在李文娟仍然没有工作,她一直在期待着能够恢复她原来的工作。

  李文娟:后来还是在全国人大的监督下才下达了这个判决。

  专家说法

  目前法律缺少操作性

  目前在《刑事诉讼法》、《刑法》和中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中都有保护举报人的法律法规,但是据多家媒体的报道,举报人被打击报复的现象仍然不断发生,很难得到有效的保护。那么这究竟是为什么呢?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

  何家弘:具体从法律来讲,我觉得我们的法律规定太过抽象,缺少具体的可操作性,比如说我们法律规定公检法三机关都要保障举报人或者证人的这种安全,它都有这种责任,但是在诉讼过程中呢,这三机关实际有一个衔接的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究竟三机关中哪个机关要负责来保护,或者说你在具体这个机关里边由什么样的部门来保护,在实践中就有时候形成一种互相推诿,责任不明都应该保护,实际上可能谁也没有保护,所以就造成了我们举报人或者证人的保护没有能够落实。据央视《新闻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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