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药品拿回扣 重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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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08:15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全国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重点打击5种行为 据新华社电卫生部部长高强28日在北京表示,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加剧了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声誉,败坏了卫生行业和医务人员的形象,是造成医药管理混乱、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必须坚决治理。
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上,高强还表示,这次专项治理的重点,是解决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正常医药购销秩序的问题。主要是: 1.医疗机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 2.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临床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或提成的行为; 3.医疗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 4.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给予的各种名义的财物的行为; 5.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 据悉,最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出了《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扎实有效地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是专项治理的重点之一。 又讯(记者余卫强)昨日,在卫生部电视电话会后,省卫生厅随即召开全省卫生系统电视电话会议,对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出部署,再次强调各医疗单位要严格规范从业行为,药品必须上网采购;凡是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医疗器械,不得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采购,对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医用耗材、医用试剂,按照全国八省(市)集中招标采购试点的采购目录进行跟标采购。省卫生厅还公布了治理医药购销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028-86144944。 ·相关新闻· 收回扣 36名医院院长遭起 本报讯(记者余卫强)昨日记者从省卫生厅获悉,去年我省在全国较早开展了为期半年的全省医疗卫生系统区域办案专项行动,共有128人被查办,其中包括36名医院院长、副院长和一批医院设备处处长、设备科科长等,涉案金额近千万元,涉案领域主要是医院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在采购医疗器械设备、药品的过程中,与供应商勾结,暗中吃“回扣”、收受贿赂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