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险条例颁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08:23 青年时报 | |||||||||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62号国务院令,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该条例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强制性”体现在哪些地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三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提前垫付 强制三者险突出“以人为本”。将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作为首要目标。《条例》规定,三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将进行提前垫付随后向致害人追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此外,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该强制保险或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情形,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费率与车主驾驶记录直接挂钩 强制三者险在实行统一的费率的同时,采取费率与车主的驾驶记录直接挂钩的方式体现“奖优罚劣”。条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以后年份以此类推直至降至最低标准。相反,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 强制三者险不以盈利为目的 强制三者险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保监会按照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保险公司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保监会将定期予以核查,以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强制三者险实行商业化运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费率由保险公司制定,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原则进行审批,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综合新华社、《京华时报》报道) 来源:青年时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