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受害人 机动车强制买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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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08:53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据新华社北京3月28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62号国务院令,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新华社受权于28日全文播发这个《条例》。 为受害第三方强制保险
《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社会公益性很强的险种。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投保了该险种后,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将由保险公司向受害第三方及时提供赔偿,这对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强制保险覆盖1亿辆机动车
《条例》明确要求,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据公布的数字,2005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45万余起,造成98738人死亡、47万人受伤。但同时,人们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仍然较低,目前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投保率为35%左右。作为我国第一个通过立法予以强制实施的机动车保险险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将覆盖全国现有的1亿多辆机动车,保障对象涉及每一个道路通行者。 经常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 《条例》规定,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保险公司经营此项业务应当与其他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条例》要求逐步实现保险费率与交通违章挂钩。安全驾驶者可以享有优惠的费率,经常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 《条例》还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救助基金必要时可先行垫付费用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该强制保险或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情形,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强制保险标志交警要检查
根据《条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 条例解读 国务院法制办、保监会负责人答记者问 未投强制险不得上路行驶 问:哪些人需要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强制性如何体现? 答:一方面,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另一方面,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也不能随意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保险公司都将受到处罚。 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原则是什么? 答:《条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目前实行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施后,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条例》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这一规定秉承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对于切实保护道路交通通行者人身财产安全、维护道路安全和畅通具有重要的作用,减少了法律纠纷,简化了处理程序,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 问:如何理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 答:《条例》规定,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在厘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时只考虑成本因素,不设定预期利润率,即费率构成中不含利润。保险公司可能由于新环境下赔付成本过高而出现亏损。 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保监会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调整保险费率。对于费率调整幅度较大的,还应当进行听证。 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从何时开始实施?原先已投保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如何处理? 答:《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满,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新华社) “第三者强制险”体现四大特点 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提出,在我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简称救助基金)。时隔近两年,上述配套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终于在人们的翘首期盼中面世了。 《条例》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经过了反复研究和论证,并多次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条例》结合了中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能力,又充分借鉴了国外先进经验,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鲜明的特点。 一是突出“以人为本”。将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作为首要目标。 二是体现“奖优罚劣”。安全驾驶者可以享有优惠的费率,经常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 三是坚持社会效益原则。保险公司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 四是实行商业化运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费率由保险公司制定,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原则进行审批,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新华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