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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举报国税局被送劳教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09:10 上海青年报

  举报人李文娟今年43岁,大学文化程度,1983年进入鞍山市国税局工作。2000年她开始在鞍山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计会科工作,负责税收款项的账目登记。在工作过程中,李文娟认为她发现了税务局内部存在一些违反国家税收法规的行为。犹豫了五个月之后,李文娟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了实名举报。而就在李文娟举报了鞍山市国税局的问题之后,她的命运发生了一连串的变化,她被两次辞退工作;被鞍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然后又被劳动教养一年。日前,记者对李文娟进行了专访。

  央视《新闻调查》

  记者:如果再让你选择遇到的,你看到的这一切,你是举报还是不举报?

  李文娟:我不会举报了,因为举报以后呢,在保护举报人这方面的措施实施和被打击报复认定方面,国家在实际操作当中很难,甚至说状告无门。

  “我当时觉得能够解决问题”

  鞍山市拥有鞍钢集团等一批中央和省直属企业,这些国有大型企业的税款征收专门由鞍山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而李文娟就在这个分局工作,于是她利用工作机会复印了企业增值税申报表等账目证据,带着这些证据,李文娟于2002年6月向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单位举报了鞍山市国税局存在的五项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鞍山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在2001年12月为5家企业非法减免增值税9762万元,非法减免所得税19298万元,两项合计29060万元。

  二是违规办理企业所得税退税588万元。

  三是扩大征收管理范围,代鞍山市政府收取价调基金。

  四是更改税收预算级次,将市级改为区级,从区财政取得税款收入5%的提成。

  五是设真假两套提成账,以获取更多的款项。

  李文娟:当时国家税收是计划加增长的模式,每年向国家交纳税款,按照上年的计划加上一定的增长比例,完成计划了就行了,这样单位呢,我们实际增收能力远远大于这个数字,这样领导也完成了计划,先进也一样当,他就可以人为地调节,不让企业交了这笔税款。

  记者:你觉得你发现的问题并且反映的问题能够解决这个问题吗?

  李文娟:我当时是觉得能够解决,我觉得我提出来了,国家就在这方面肯定就要采取一些措施,我想是能改变的。

  李文娟在鞍山市国税局已经工作了23年,丈夫也是事业单位的职员,两个人的工资收入在当地都属于较高的水平,而且在李文娟举报的那一年,他们的儿子只有4岁。

  李文娟:我举报不是因为对生活的满意与不满意,我看到在市场上,我看到那些下岗的工人还有农民,他们卖一些菜,被那个收税的人从这头儿追到那头儿,就是为了逃避那一元一元的税款,我觉得他们这么贫穷,还要被人家追得一元一元地交税,而同时我发现我们单位竟然是一个月人为调节增值税就达到了几千万,我觉得这两种现象对比反差太大了,我觉得气愤,我不管呢,我的心我好像我就忍受不了,我就必须得管。

  前后还是犹豫了5个多月

  虽然有了举报的想法,但是李文娟前后还是犹豫了5个多月。

  李文娟:也是思想经过反复的斗争。斗争就是在考虑被打击报复。

  我最后考虑到,如果大伙都这么想着自己的话这个问题不举报,这种现象不揭露,这个年复一年,损失也无法弥补,我当时真是就这么想的,曾经有个人要和我一起去举报,但是后来他放弃了,这个事情总得有人去做。

  2002年6月,李文娟带着举报信和相关的账目证据赶到北京,向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单位递交了举报信。

  在举报信中,李文娟不仅留下了自己的真实姓名,而且还附上了身份证的复印件。

  举报信转到被举报人手中

  就在李文娟举报的10多天以后,2002年6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派出的核查组到达鞍山市,开始对鞍山市国税局进行调查。但是与此同时,李文娟的生活也开始发生了变化。

  李文娟:我们单位开始就非正常地监督我。就是上厕所都要请假,我不请假就给我扣钱。还把我计算机那个共享程序给拆了。我们单位的同志谁也不敢跟我说话,害怕受牵连,就是吃饭的时候谁也不敢跟我坐在一张桌子上。

  2002年8月15日,也就是李文娟举报之后的两个多月,她被调离鞍山市国税局中央省直属企业分局,调到了铁东分局。李文娟在那儿没有具体工作,就在那儿坐着。

  这个工作调动在李文娟看来是对她举报后的一种打击报复,于是她多次写信向有关单位反映她举报之后的遭遇。2003年春节过后,李文娟又进行了第二次实名举报。

  第二次举报之后的结果是李文娟没有想到的,据李文娟说2003年4月3日,她被鞍山市国税局有关领导找到了办公室。她没有想到举报信转到被举报人的手中了。

  2003年6月16日,鞍山市国税局以旷工为理由正式辞退了李文娟。

  “找不到一个部门能够保护我”

  记者:作为一个举报人,当你在举报的过程中如果遇到了一些威胁或者困难,从这几年的经验看,你觉得有地方可以去找吗?有人可以去找吗?

  李文娟:没有,当我被人跟踪的时候我没有办法,我就得变换着居住地点到亲朋好友家去住,而且找不到一个部门能够保护我。

  记者:你尝试过吗?

  李文娟:给公安局写过信。

  记者:他们的反映?

  李文娟:没有回音。

  2003年10月14日,依照中纪委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核查组向李文娟宣读了《关于举报鞍山市国税局中直省直企业分局涉税违法问题的核查报告》,核查结论认为李文娟所举报的五项问题有两项属实:

  一是违规办理企业所得税退税,要求辽宁省国税局或鞍山市国税局责令纠正。

  二是改变税收预算级次,建议再细查。

  其他三项问题所反映的部分事实存在,但问题的性质与举报信反映的不同,因此李文娟举报中所反映的鞍山国税局直属分局与企业联手违法减免增值税、所得税等三项问题经核查不存在。

  李文娟认为核查结论是鞍山国税局大规模毁证造假的产物,所以不成立。并恳请中纪委采用司法手段进行复查。

  另外在核查结论中,国家税务总局还特别要求辽宁省国税局应督促鞍山市国税局做好举报人的政治思想工作,并保护好举报人;同时责令举报人所在单位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国家税务总局的领导还建议撤销对李文娟辞退工作的决定,重新安排她的工作。

  2004年2月,李文娟终于恢复了工作,并到鞍山市国税局铁东分局上班。

  “感觉像把你当成一个饼搁锅上烙”

  但是到了2004年9月3日,鞍山市公安局的三名警察突然来到鞍山市国税局铁东分局,向李文娟出示了传唤通知书。

  李文娟还没有来得及告诉家里人就被已涉嫌诽谤押进了看守所,这一天让李文娟永生难忘。

  李文娟:我一想到那段日子,我一想到那儿我就生不如死吧,那种感觉太恐惧太害怕了,那才叫熬煎,你知道就像把你当成一个饼搁那锅上烙一样,就那种感觉。

  记者:这个拘留证当时是谁签发的?

  李文娟:当时是由鞍山市的副市长、鞍山市公安局的局长亲自签发了对我刑事拘留的拘留证。

  2003年10月3日,李文娟的刑事拘留被解除,但是却被转为劳动教养,而对李文娟犯罪事实的认定却并不是原来的诽谤罪,《劳动教养决定书》对她的犯罪事实这样认定:李文娟所举报的问题经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审计署调查核实,未发现所举报问题,此后李文娟因为不服结论,自2003年12月至2004年5月多次无理上访,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依法决定对李文娟劳动教养一年。就这样,李文娟被押送至沈阳市马三家的辽宁省女子劳教所。开始了她的劳教生活。

  劳教期间被以旷工为由辞退

  为了尽快地获得自由,李文娟一到马三家劳教所就向当地所属的沈阳市于洪区法院提起了上诉,要求撤销鞍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她所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

  沈阳市于洪区法院受理了李文娟的上诉,并于2004年12月10日一审开庭,但是判决结果迟迟没有下达。就在这段时间里,李文娟又被鞍山市国税局第二次以旷工为理由辞退,而且她还收到了两封恐吓信。

  在李文娟被劳教的日子里,她的家人由于担心安全问题都很少出门。

  2005年7月18日,李文娟的劳动教养终于结束,但是她起诉鞍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判决仍然没有下达。

  为了早日获得判决,李文娟的家人曾经到全国人大等单位几次上访。终于在2005年10月27日,沈阳市于洪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李文娟胜诉,撤销对她的劳动教养决定。

  几经周折,李文娟终于获得清白。

  李文娟:我当时是非常高兴,我想真是邪不压正,他们权力再大也见不了阳光。

  记者:但你付出的你不觉得太多了吗?

  李文娟:这件事我确实对不起我这个家庭,但是我见到那种事,我还不能不管,但是我不会像以前那么做了,你能力太小了,想扭转这个局面也扭转不了。

  记者:当你具备什么能力的时候,你觉得这个问题可以解决?

  李文娟:恐怕我这一生也不会具备那种能力。

  记者:你描述一下当一个人具备什么能力的时候可以向上反映这个问题并且可以得到解决?

  李文娟:这种能力那就是说他有一定的权力吧,有一定的关系。

  直到现在李文娟仍然没有工作,她一直在期待着能够恢复她原来的工作。

  ■专家说法

  保护举报人法律不完善

  举报材料转到被举报人手中是非法的

  目前在《刑事诉讼法》、《刑法》和中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中都有保护举报人的法律法规,但举报人被打击报复的现象仍然不断发生,很难得到有效的保护。那么这究竟是为什么呢?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

  何家弘:具体从法律来讲,我觉得我们的法律规定太过抽象,缺少具体的可操作性,比如说我们法律规定公检法三机关都要保障举报人或者证人的这种安全,它都有这种责任,但是在诉讼过程中呢,这三机关实际有一个衔接的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究竟三机关中哪个机关要负责来保护,或者说你在具体这个机关里边由什么样的部门来保护,在实践中就有时候形成一种互相推诿,责任不明,所以就造成了我们举报人或者证人的保护没有能够落实。

  记者:现在在我们国家,举报的材料通常好像都是会转回到被举报的单位或是被举报的人的手里,这种做法是符合我们现在的规定的吗?

  何家弘:我觉得这是不符合的,因为这个举报人你作为受理举报的机关,实际你按法律规定你有保密的义务。

  记者:如果说举报人或者说证人,他举报的材料是失实的或者是部分失实的,他还能得到保护吗?

  何家弘:国家也应该保护使他不受到有关人员的打击报复。

  记者:换句话说如果举报人举报的事实是不属实的,但是也不应该受到打击报复。

  何家弘:对,但如果他是属于故意诬告故意陷害,那么应该由国家的有关司法机关来追究他的责任,你也不能因此就好像有理由就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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