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出台《意见》扶持帮助下岗失业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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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09:17 青海新闻网 | |||||||||
青海新闻网讯 近日,西宁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对持证下岗的失业人员所提供的扶持政策等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意见》规定,《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规定限额内一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同时,企业吸纳持证下岗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有关税费。对截止2007年12月31日女满40岁、男满50岁以上并持证人员,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事业保险费的30%给予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等。(记者小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