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举报国税局竟被劳教一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09:47 大众网-齐鲁晚报

  

举报国税局竟被劳教一年

  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李文娟,在负责税收登记工作的过程中,发现鞍山市国税局存在人为地少征国家巨额税款等违法和违规行为。李文娟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了实名举报。没想到:这一举报,给她带来了两次被辞退、一次劳教的结局。

  一人举报

  单位五宗罪

  李文娟今年43岁,大学文化程度,1983年进入鞍山市国税局工作。2000年她开始在鞍山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计会科工作,负责税收款项的账目登记。在工作过程中,李文娟认为她发现了税务局内部存在一些违反国家税收法规的行为。

  于是她利用工作机会复印了企业增值税申报表等账目证据,带着这些证据,李文娟于2002年6月向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单位举报了鞍山市国税局存在的5项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鞍山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在2001年12月为5家企业非法减免增值税9762万元,非法减免所得税19298万元,两项合计29060万元。

  二是违规办理企业所得税退税588万元。

  三是扩大征收管理范围,代鞍山市政府收取价调基金。

  四是更改税收预算级次,将市级改为区级,从区财政取得税款收入5%的提成。

  五是设真假两套提成账,以获取更多的款项。

  二次举报

  竟遭辞退

  2002年8月15日,也就是李文娟举报之后的两个多月,她被调离鞍山市国税局中央省直属企业分局,调到了铁东分局做监察室纪检工作。

  2003年春节过后,李文娟又进行了第二次实名举报,在举报信中,她直接指出鞍山市国税局的有关领导存在截留增值税、少征企业所得税、截留税务局人头经费、改变税收预算级次、设真假两套提成账等一系列问题。

  2003年6月16日,鞍山市国税局以旷工为理由正式辞退了李文娟。李文娟随即又向有关部门反映了她举报之后的一切遭遇。

  2003年10月14日,依照中纪委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核查组向李文娟宣读了《关于举报鞍山市国税局中直省直企业分局涉税违法问题的核查报告》,核查结论认为李文娟所举报的5项问题有两项属实:

  一是违规办理企业所得税退税,要求辽宁省国税局或鞍山市国税局责令纠正。

  二是改变税收预算级次,建议再细查。

  国家税务总局还特别要求辽宁省国税局应督促鞍山市国税局做好举报人的政治思想工作,并保护好举报人;同时责令举报人所在单位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国家税务总局的领导还建议撤销对李文娟辞退工作的决定,重新安排她的工作。

  劳教一年

  至今无业

  2004年2月,李文娟终于恢复了工作,并到鞍山市国税局铁东分局上班。但是到了2004年9月3日,鞍山市公安局的3名警察突然来到鞍山市国税局铁东分局,向李文娟出示了传唤通知书。

  鞍山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拘留李文娟的理由是李文娟在人民网上发表文章,捏造事实,败坏鞍山市国税局有关领导的名誉。9月6日又以案情复杂,需要异地侦查为理由将拘留期限延长为4天。9月9日又以李文娟有流窜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为由延长拘留23天。

  2004年10月3日,李文娟的刑事拘留被解除,但是却被转为劳动教养,而对李文娟犯罪事实的认定却并不是原来的诽谤罪,《劳动教养决定书》对她的犯罪事实这样认定:李文娟所举报的问题经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审计署调查核实,未发现所举报问题,此后李文娟因为不服结论,自2003年12月至2004年5月多次无理上访,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依法决定对李文娟劳动教养一年。

  为了尽快地获得自由,李文娟一到马三家劳教所就向当地所属的沈阳市于洪区法院提起了上诉,要求撤销鞍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她所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

  沈阳市于洪区法院受理了李文娟的上诉,并于2004年12月10日一审开庭,但是判决结果迟迟没有下达。就在这段时间里,李文娟又被鞍山市国税局第二次以旷工为理由辞退。

  2005年7月18日,李文娟的劳动教养终于结束。2005年10月27日,沈阳市于洪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文娟胜诉,撤销对她的劳动教养决定。

  直到现在李文娟仍然没有工作,她一直在期待着能够恢复她原来的工作。

  (据中央电视台)

  提及往事,李文娟便满脸辛酸。

  (央视)

  ◆专家评论

  既要立法,更要落实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从法律上讲,我们的法律规定太过抽象,缺少具体的可操作性,比如说法律规定公检法三机关都要保障举报人或者证人的安全,三机关都有这种责任,但是在诉讼过程中,这三机关实际有一个衔接的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究竟三机关中哪个机关要负责保护,或者说在具体某个机关里边由什么样的部门来保护,在实践中就有时候会互相推诿,责任不明,都应该保护,实际上可能谁也没有保护,所以就造成了举报人或者证人的保护没有能够落实。

  在立法中,举报人保护法一般都包含在《证人保护法》中,目前世界很多国家都有专门的证人保护法来保护举报人。制度的完善是我们国家司法改革非常重要的一个现实问题,当然立法只是一个层面,另外就要确立相应的制度机制来保障它在司法实践中的落实。

  现在在我们国家,举报人在举报的时候,所举报的材料通常都会转回到被举报的单位或是被举报的人的手里,我觉得这是不合适的,因为作为受理举报的机关,按法律规定有保密的义务。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