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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农田建厂房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09:54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济南3月28日讯济南对非法租地、占地者动了真格的——因非法将本村71亩基本农田租给他人建厂,历城区华山镇姬家庄原村委会主任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据悉,这是济南第一宗对土地违法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

  济南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华山镇姬家庄村委会于2003年9月与赵某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书,将该村基本农田71亩出租给赵某建装饰材料厂厂房,出租期
50年。10月,赵某开工建设生产厂房,市、区国土资源局多次下达停工通知书,制止未果。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04年4月立案调查,2004年6月和2005年1月分别对姬家庄村委会和赵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废止了相关土地租赁协议书,责令赵某限期将占用的土地退还给历城区华山镇姬家庄村委会,没收姬家庄村委会非法所得16万元,并处0.8万元的罚款,拆除赵某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对其非法占地行为处以946660元罚款。

  2005年1月,市国土资源局将姬家庄村委会原主任姬某、赵某非法出租、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基本农田)一案,移交济南市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经过认真调查取证,通过历城区检察院提起诉讼。

  2006年1月,历城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姬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赵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一审判决后,姬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姬某申请撤回了上诉。

  新闻链接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记 者 李琥珀  通讯员 张 健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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