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农村和民族宗教侨务三个工作机构的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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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10:14 北京日报 | |||||||||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设立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农村、民族宗教侨务3个专门委员会的工作需要,决定: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调整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办公室、农村工作委员会调整为农村办公室、民族侨务工作委员会调整为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作为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同时分别作为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
网络编辑:李亚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