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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出台环保罚款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10:47 南方日报

  黄埔出台环保罚款标准

  基数定为3万元,根据八大因素进行调整

  区街速递

  本报讯(记者/姚艺曲通讯员/丘秉春罗芳旭)记者从黄埔区政府了解到,区环保局为统一罚款标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金额范围内,制定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罚款标准》,对具体案件的罚款数额计算设置了标准,暂定基准罚款金额为3万元,并结合其他八大因素的系数进行调整。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对环保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是由于具体案件的情况千变万化,在适用法律时,罚款金额较难确定。

  为统一罚款标准,黄埔区环保局制定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罚款标准》,对具体案件的罚款数额计算形式如下:暂定基准罚款金额为3万元,并结合行业类别、投资额、污染程度、污染扰民程度、污染防治、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手续情况、达标排放情况、重复违法情况等八大调整系数进行调整,八大调整系数与基准罚款金额相乘即得该案的罚款金额。同时,为促进企业主动纠正违法行为,该局还制定了《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积极整改的减轻情节计算标准》,规定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积极整改的八种情形下可减少罚款额,减少金额与整改程度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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